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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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新屋區社子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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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體字第11100381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兼顧COVID-19檢驗準確度及降低民眾負擔,有條件開放自費核酸檢驗指定機構增列核酸池化(pooling)方式檢驗,並修訂「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申請規定」,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4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1771號函辦理。 |
二、 | 該中心衡酌檢驗效率及降低民眾負擔,有條件開放自費檢驗指定機構增列COVID-19自費核酸池化方式檢驗,相關說明如下: |
(一) | 適用對象:有自費核酸檢驗需求之民眾,得至自費檢驗指定機構進行檢驗。惟出入境檢驗需求或具COVID-19感染風險(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者)等風險對象,維持以單一檢體進行檢驗。 |
(二) | 檢驗費用: |
1、 | 依據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
2、 | 自費核酸池化檢驗之建議價格,每件收費標準以新臺幣1,500元為上限(包括試劑、耗材、人事設備及池化檢驗結果陽性須個別重新檢測費用等)。池化檢驗結果陽性不得另行收取個別重新檢測費用。 |
三、 | 「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申請規定」及問答集電子檔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
正本: |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各私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南崁幼兒園、桃園市立桃園幼兒園、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桃園市立中壢幼兒園、桃園市立大溪幼兒園、桃園市立楊梅幼兒園、桃園市立蘆竹幼兒園、桃園市立大園幼兒園、桃園市立龜山幼兒園、桃園市立八德幼兒園、桃園市立龍潭幼兒園、桃園市立平鎮幼兒園、桃園市立新屋幼兒園、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公立高中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