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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es - 人事室 | 2021-05-14 | 點閱數: 543

茲因「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施行迄今,各機關學校迭有建議放寬對於「意外」要件之認定、調整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及增加得投保額外保險之特殊職務範圍等。因此,為期公務人員慰問金制度能與時俱進並更臻合宜,以落實公務人員之權益照護,爰修正部分條文,共計修正七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參酌慰問金制度建制意旨、本法第二十一條立法意旨,以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修正並放寬本辦法對於「意外」之意涵。(修正條文第三條)

 

()整併因執行職務意外致失能及死亡者之慰問金發給標準,就涉及公務密度及危險程度,區分為一般職務及危險職務兩類,並調增發給額度。另參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就橫跨新舊法事例之適用問題,予以明確規範。(修正條文第四條)

 

()增訂受傷未住院而治療六次以下者發給慰問金之規定,配合修正相關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

 

()考量認定特殊職務得辦理額外保險範圍之彈性,增訂第九條第三項第五款之概括規定為「其他執行特殊職務工作確具高度危險或染病風險性者。」並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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