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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es - 人事室 | 2021-06-18 | 點閱數: 322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修正條文:

()2條修正如後: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 但受僱者有少於6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30日之期間, 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第九條修正如後: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11064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1107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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