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1月18日起,於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之8日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