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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自111年7月1日施行。
- 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宣告「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停發月退休金規定」與憲法平等原則有違,自108年8月23日解釋公布日失效,爰刪除該款規定,並溯自108年8月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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