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於職務出缺或留職停薪期間得由職員代理之,代理期間以1年為限。
二、職員奉准代理上開兼任行政主管職務者,其代理期間得按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基準支給之加給僅限於主管職務加給,並不包括專業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