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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es - 人事室 | 2020-10-07 | 點閱數: 553
   
二、 依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同仁酒後不開(騎)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以端正紀律。
三、 另為提升工作效能,請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切勿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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