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2788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審酌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之工作性質與專任教師相近,本辦法針對其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請假、停聘及退休金之措施,已有相關規定,為使專案聘任教師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提出教師申訴以維護其權利,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專案聘任教師得針對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請假、停聘及退休金之措施,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提出救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配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業已修正名稱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援引之該辦法名稱。(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配合一百十年制定公布,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亦有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爰將該法納為學校應為專案聘任教師投保勞工保險所適用之法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