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基於各職域保險適用規定之衡平,為強化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並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爰修正「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生殖失能種類第4-20號部分失能之失能標準,刪除「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