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1年7月8日公保字第111000917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增訂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 關公務人員,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予適當評價,並依評價之級距及下限訂定換算基準;增訂補休假應以休畢為原則,補休假期限上限及遷調後得續行補休規定;增訂加班補償結算機制,使公務人員因逾補休期限、離職或亡故,致無法補休假時,應計發加班費或獎勵;授權行政院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及下限等框架性規範,各主管機關依業務特性,得在行政院所定框架規定範圍內,調整訂定評價換算基準。(修正條文第23條)
(二)本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修正條文第10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