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9月22日部銓四字第11154907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茲因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之「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爰配合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