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陳品臻 電話:(03)3322101~7452 電子信箱:10052728@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新屋區社子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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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體字第109011483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376735100E_1090114839_ATTACH1.pdf、376735100E_1090114839_ATTACH2.pdf) |
主旨: | 有關衛生福利部會銜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公告「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2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53346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公告重點如下: |
(一) | 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場所。 |
(二) | 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
(三) | 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內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
三、 | 檢附旨揭公告及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名單各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網址:https://www.tyc.edu.tw/index.jsp)/肺炎防疫/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 |
正本: | 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各市立幼兒園、各私立幼兒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