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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es - 人事室 | 2021-02-01 | 點閱數: 489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114日府政安字第1090337282號函轉據行政院1091223日院臺法字第109003607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地區(下稱港澳)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 1091223日生效。 

三、為減少本府公務員赴港澳(含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所屬人員赴港澳前請參照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另有關第三點()3所訂通報作業,請同仁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上傳為附件。 

四、檢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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