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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es - 人事室 | 2021-09-14 | 點閱數: 272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9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又本府110823日府人考字第1100210169號函計達。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次查銓敘部1108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略以,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三、前開銓敘部110818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之情形,除由本人為之外,尚包括公務員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特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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