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4
  • slider image 25
  • slider image 44
  • slider image 45
:::
szes - 人事室 | 2021-09-22 | 點閱數: 369

一、依市府110年9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0023771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

教育資源連結

[ more... ]

一般示警(全台灣)

災害示警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