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為安定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輔助其購置 住宅及紓解急難,特設置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 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發布 ,據以設置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管理會,以審議及監督本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現因該會業務逐年減少,擬予裁撤, 爰擬具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修正案,共修正二條,刪除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管理 會設置及職權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十條)